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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劳务

船员最长在船服务期与遣返权利的产生时点

2026-07-04

船员能在船上待多久,并不是由合同里写的期限决定的。《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没有规定雇佣合同期限 的上限,而是要求船旗国规定在船服务期的上限。计算出错,往往就出在把这两者当成一回事。

本文并列《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 A2.5.1 与标准 A2.4 的原文,说明在船服务期上限从哪里来, 以及遣返权利在什么时候产生。

12 个月是在船服务期的上限,不是合同期限

MLC 标准 A2.5.1 第 2 段列出了船旗国应当在法律法规或集体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其中 (b) 是服务期。

(b) the maximum duration of service periods on board following which a seafarer is entitled to repatriation – such periods to be less than 12 months; and

按原文读,有两点。第一,该期限届满后船员即产生遣返权利,不是由公司批准遣返的结构,而是权利 自行发生的结构。第二,船旗国规定的上限必须是 less than 12 months,即少于 12 个月。12 个月不是 上限。

合同期限与这个上限是分开的。ILO 在 Compendium of Maritime Labour Instruments(第五修订版)的 问答 C2.1.j 中说明,公约没有规定雇佣合同期限的上限,标准 A2.1 也设想了不定期限的协议。同一条 问答明确指出,协议的期限与最长连续在船服务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此无论是把 6 个月的合同续期使用,还是使用不定期限的合同,在船服务期上限都要另行遵守。只看 合同,看不出这个上限什么时候到。

11 个月是两项条款叠加后的结果

把在船服务期上限定在少于 12 个月,并不意味着可以让船员在船上待 11 个月 29 天。带薪年休假条款 同时生效。

  1. Subject to any collective agreement or laws or regulations providing for an appropriate method of calculation that takes account of the special needs of seafarers in this respect, the annual leave with pay entitlement shall be calculated on the basis of a minimum of 2.5 calendar days per month of employment.

标准 A2.4 第 2 段的计算基础是每雇佣 1 个月至少 2.5 个日历日。12 个月即为 30 天。让船员连续在船 12 个月,这期间产生的带薪年休假就没有地方可用。

ILO 在同一条问答中说明,两项条款的相互作用对连续在船服务期形成了限制,该期限原则上为 11 个月。 这不是条文里的数字,而是 ILO 把两项条款叠加起来的解释。条文里写明的数字只有 less than 12 months2.5 calendar days per month 两个。

由此产生一个实务上的区别:服务期是按连续在船计算的,不是按合同份数计算。ILO 说明,连续签订多份 合同覆盖超过 12 个月本身是可以的,但连续在船服务期的限制照样适用。重新签一份合同,并不会把在船 服务期清零。

带薪年休假不能通过放弃协议取消

想通过让船员放弃休假来延长在船时间,这条路是封住的。

标准 A2.4 第 3 段写明,禁止任何放弃该标准所规定最低带薪年休假的协议。同一段留有一项例外:主管当局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放弃得以成立的通道是主管当局的决定,而不是公司与船员之间的约定。

因此在船服务期接近上限时要确认两件事:该船旗国规定的服务期上限是几个月,以及是否存在允许放弃 休假的决定。这两项都不是公司能定的。

遣返权利除期限之外还有三项事由

在船服务期上限只是产生遣返权利的若干事由之一。标准 A2.5.1 第 1 段分别列出了三项。

  • 船员在国外期间船员就业协议届满
  • 协议被终止,包括船东终止和船员基于正当理由终止两种情形
  • 船员已不能履行协议项下的职责,或在具体情形下不能期待其履行

第三项事由与期限无关。因伤病无法履行职责时,无论服务期还剩多少,遣返权利都会产生。所以只在换班 计划表里判断遣返,会漏掉这条路径。

遣返费用不能转由船员承担

标准 A2.5.1 第 3 段禁止两件事:船东不得要求船员在雇佣开始时预付遣返费用,也不得从船员的工资或 其他应得款项中收回遣返费用。

这里同样有一项例外:依据国内法律法规、其他措施或适用的集体协议,认定船员严重违反其雇佣义务的 情形。要点在于需要有认定。公司凭自己的判断从工资中扣减,不属于这项例外。

船东依据与第三方的合同安排收回费用的权利单独保留(第 4 段)。让船员承担费用,与通过保险或其他 合同结算,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船东不遣返的,船舶可能被滞留

船东未安排遣返或未承担费用时,由船旗国主管当局代为安排遣返(第 5 段 (a))。船旗国也未安排的, 船员被遣返的所在国或船员国籍国可以安排,并向船旗国收回费用;船旗国承担的费用可向船东收回 (第 5 段 (b))。

第 6 段为此补上了一项手段:已支付遣返费用的成员国,可以在获得偿付之前滞留或要求滞留该船东的船舶。 推迟遣返的后果,不会只停在这一条船上。

要守住上限,就得把上船日期和预定下船日期一起看

把上述条款落到记录上,需要的值并不多。

  • 上船日期。计算在船服务期的起点
  • 预定下船日期。用来看在到达上限之前换班能否备齐
  • 合同届满日期。在国外届满本身就是遣返事由
  • 船旗国规定的在船服务期上限。可能因船而异

这些值不在同一处,上限的计算就只留在人的记忆里。在船服务期是每天增加一天的量,超了以后再发现, 没有办法回退。换班准备涉及接替人员的确定、交通和签证,因此要在到达上限之前就开始。

MLC 的这些条款通过船旗国法律具体化。以上引用取自《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含 2022 年修正的合并 本),关于 11 个月的说明出自 ILO Compendium of Maritime Labour Instruments 第五修订版的问答。 实际上限需要在船旗国法律和适用的集体协议中确认。

Bellbook 在同一个界面里计算在船时长和预定下船日期

系统按船员逐人计算自上船日至今的天数和月数,预定下船日期进入 30 天以内即列为待换班对象。超过预定日期仍在船的情形单独标记为逾期,并可在预备船员名单中按职级查找替换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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