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工公约(MLC)2025年修正7项与生效前的准备事项
2026-07-05

国际劳工大会于2025年6月6日核准了海事劳工公约(MLC)守则的7项修正案。国际劳工组织预计 2027年12月23日生效。
离生效还有两年多,但有的修正现在就能准备,有的要等船旗国立法。本文按这条线把7项分开。
条文编号以A开头的必须遵守,以B开头的仅供参考
改变的不是公约正文,而是附属的守则。守则分成两个部分,区别由公约第六条规定。
- The Regul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of Part A of the Code are mandatory. The provisions of Part B of the Code are not mandatory.
Part A是标准(Standard)。条文编号以A开头,必须遵守。Part B是导则(Guideline)。以B
开头,仅供参考:船旗国制定国内法时适当考虑即可。
所以读这7项修正,先看条文编号,再看标题。
| 修正 | 变动的条文 | 性质 |
|---|---|---|
| 1. 无歧视的遣返 | 在A2.5.1新增第10款 | 强制 |
| 2. 上岸休息 | A2.4改称A2.4.1,新增A2.4.2,新增B2.4.5 | 强制·导则 |
| 3. 海员是关键工作者 | 新增B2.5.2 | 导则 |
| 4. 公平对待与海上事故 | 在A5.1.6新增第1、2款,修改B4.4.6第2款 | 强制·导则 |
| 5. 遣返费用 | 在A2.5.1新增第3款,替换B2.5.1第3款 | 强制·导则 |
| 6. 医疗培训教材 | 修改B4.1.1第2、4款 | 导则 |
| 7. 暴力和骚扰 | 修改A4.3、A5.1.5,修改B1.4.1·B3.1.10·B4.3.1·B4.3.6·B4.3.11 | 强制·导则 |
带强制性句子的是第1、2、4、5、7项。第3项(关键工作者)和第6项(医疗教材)只落在导则。
直接写明公司要做什么的句子有三处
修正案里多数句子是命令国家(Each Member)的。国家改了法律,法律再落到船上。但有三处句子
直接指向船东。
第一处是上岸休息,即新增的A2.4.2第6款。
- Shipowners shall allow shore leave to seafarers when off duty, upon the ship’s arrival in port, except when leaving the ship is prohibited or restricted by relevant authorities of the port State, or due to safety or operational reasons.
船一到港,不当班的海员就要放上岸。能留人的理由只有港口国当局的限制,以及安全或运营上的 原因。同一标准的前四款约束的是港口国一侧:不得为上岸休息要求签证或特别许可(第3款);拒绝 准许时要把理由告诉海员和船长,有请求就书面提供(第4款)。依《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FAL) 准许的上岸休息,视为满足第1款至第4款(第7款)。
第二处是遣返费用。新增的A2.5.1第3款规定船东要承担的最低费用清单。下面单独讲。
第三处是暴力和骚扰方针,即新增的A4.3第2款(f)。
(f) require shipowners to adopt and implement relevant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address shipboard violence and harassment, including sexual harassment, bullying and sexual assault;
这句话的对象是船旗国。但它命令的内容是“让船东制定并实施方针”。最后写方针的还是公司。
遣返费用从“宜支付”变成“必须支付”
费用清单现在就有,只是写在导则里(B2.5.1第3款),用的是should。修正案把其中四项移进标准
A2.5.1,改成shall。建议变成了义务。
- The costs to be borne by the shipowner for repatriation under subparagraph 2(c) shall include at least the following: (a) passage to the destination selected for repatriation; (b) accommodation and food from the moment the seafarers leave the ship until they reach the repatriation destination; (c) transportation of up to 30 kg of the seafarer’s personal luggage to the repatriation destination; and (d) medical treatment when necessary until the seafarers are medically fit to travel to the repatriation destination.
| 项目 | 现行 | 修正后 |
|---|---|---|
| 到目的地的行程 | 导则B2.5.1第3款 | 标准A2.5.1新增第3款 |
| 离船至抵达期间的食宿 | 导则B2.5.1第3款 | 标准A2.5.1新增第3款 |
| 个人行李的运输 | 导则B2.5.1第3款 | 标准A2.5.1新增第3款 |
| 至适宜旅行为止的医疗 | 导则B2.5.1第3款 | 标准A2.5.1新增第3款 |
| 工资和津贴 | 导则B2.5.1第3款 | 仍留在B2.5.1第3款 |
留在导则里的只有工资和津贴一项,而且带着“国内法律法规或集体协议有规定”的条件。行李的措辞
也变了:现在是transportation of 30 kg,修正后是up to 30 kg。
在此之前,付什么由船旗国决定。修正之后,底线写进了公约本身。无论挂哪国旗,都不能低于这 四项。
暴力和骚扰从导则的两行变成强制规定的五款
现行标准A4.3里没有骚扰这个词。它只在导则里:B4.3.1第4款(d)和B4.3.6第2款(g)各有一行
harassment and bullying。
修正之后,标准A4.3多出五款。国内法必须处理船上暴力和骚扰,包括通过法律予以禁止(第1款(e)), 修正案还规定了这部国内法要包含什么(第2款(e)至(h))。定义依照《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第1条。船东制定并实施方针,海员遵守。而且必须有报告的渠道。
(h) establish,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shipowners’ and seafarers’ organizations, safe, fair and effective reporting mechanisms and procedures for cases of shipboard violence and harassment, including sexual harassment, bullying and sexual assault.
导则一侧同时改动。招募过程中的防范措施写入B1.4.1,原有导则里的harassment and bullying
被替换为涵盖性骚扰、欺凌和性侵犯的表述。B3.1.10还新增一款,要求船上备有月经卫生用品及其
处理方式。
船上投诉程序里要改的句子有三处
每位海员手里都已经有一份船上投诉程序的副本(A5.1.5第4款)。这份文件里有三个句子要改。句子 一改,发下去的副本也要重发。
第一,能提交投诉的对象多了一个。现行条文里写的是船长和外部当局。修正案在两者之间插入
to appropriate shoreside personnel or。海员可以直接找岸上的人员。
第二,免受迫害保护的人多了。现行句子只覆盖提出投诉的海员。修正案把它替换为
complainants, victims, witnesses and whistle-blowers。证人和举报人是新加的。
第三,保密成为义务。
- Appropriate steps shall be taken, at all stages, to safeguard the confidentiality of complaints made by seafarers.
不是新增检查项目,而是已受检项目的内容变了
要持有海事劳工证书,船必须通过船旗国的检查。检查项目列在附录A5-I,里面本来就有
Health and safety and accident prevention和On-board complaint procedures。第7项修正
改动的A4.3和A5.1.5,正是这两个项目。
证书附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Part I由船旗国来写,写的是国内要求是什么。Part II由船东 来写,写的是公司在两次检查之间怎样持续满足这些要求(A5.1.3第10款)。国内法一变,船旗国改 Part I;Part I一变,公司改Part II。
按编号引用条文的文件,要重新核对编号
修正案改的不只是句子,还有编号。
- A2.4变成A2.4.1(年休假),旁边多出A2.4.2(上岸休息)。只写
Standard A2.4的文件就说不清指哪一个了。 - 现在的B2.5.2(成员国的实施)往后挪,它的编号让给关键工作者导则。
- A2.5.1插进第3款和第10款,后面的款依次后移。最终编号要以国际劳工组织的综合文本为准。
程序文件、海员就业协议、DMLC的Part II如果写了条文编号,那个编号就会指向别处。
生效日期可能因船而异
守则修正案由特别三方委员会通过、由大会核准(第十五条第4、5款)。此后不等各国逐一批准。反对 的少,就直接生效。
- An amendment approved by the Conference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accepted unless, by the end of the prescribed period, formal expressions of disagreement have been received by the Director-General from more than 40 per cent of the Members which have ratified the Convention and which represent not less than 40 per cent of the gross tonnage of the ships of the Members which have ratified the Convention.
要挡下修正案,须在规定期限内有超过40%的批准国反对,而且这些国家的船舶吨位要占到40%以上。 达不到这个门槛,修正案就视为已被接受,期限届满六个月后生效。日期写“预计”,原因就在这里。
不过各国可以推迟实施。在生效日之前发出通告,最长可以有1年不实施该修正案(第十五条第8、10款)。 所以同一项修正,旗不同,开始适用的时间也可能不同。
现在就能对齐的,和要等船旗国的,分成两类
修正的句子有两种:公约把内容全部写成条文的,和把内容交给国内法去确定的。
句子都写全的那一类,现在就可以对齐。遣返费用清单(A2.5.1新增第3款):把合同和手册里的费用 清单对上条文即可。船上投诉程序的三处句子(A5.1.5)也一样:岸上人员的途径、扩大的保护范围、 保密要求,条文都直接给出了句子。
暴力和骚扰要等。因为定义(A4.3第2款(e))和报告机制(第2款(h))由国内法确定。在船旗国给出 定义之前先写方针,可能与那个定义相抵触。稳妥的顺序是等船旗国立法、等DMLC Part I修订,再去 对齐Part II。
需要确认的事项
- 船旗国是否就本次修正提交了反对意见或延缓实施的通告
- 投诉程序里是否有岸上人员的途径,以及对证人和举报人的保护
- 暴力和骚扰的方针与报告途径是否已成文
- 遣返费用清单是否写进了合同和手册
- 哪些船上文件写了条文编号
- 修改DMLC Part II的时点,是否对准了船旗国修订Part I的时点
引文取自2025年6月6日核准的修正案(ILC.113/Instruments)和MLC, 2006的综合文本(含2022年
修正)。预计生效日期取自国际劳工组织出版的Compendium of Maritime Labour Instruments
第五版。若船旗国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以该要求为准。
用文件编号登记安全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上传修订版文件后,修订历史会按文件累积。修订内容摘要和施行日期会直接出现在海员确认页面,谁在何时确认也会留在记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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