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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受伤·患病时船东责任的范围与16周下限(MLC规则4.2)

MLC, 2006规则4.2和标准A4.2.1规定海员患病、受伤或死亡时船东的责任范围与期限。治疗费用、工资、免责和财务担保各有适用要求。

责任从开始履职之日起,一直挂到遣返结束之日

(a) shipowners shall be liable to bear the costs for seafarers working on their ships in respect of sickness and injury of the seafarers occurring between the date of commencing duty and the date upon which they are deemed duly repatriated, or arising from their employment between those dates;

先看期间。从开始履职之日到被视为正当遣返之日,这中间发生的疾病和受伤都在范围内。因这段 期间的雇用而引起的,也在范围内。

这里与通常的工伤概念分了岔。条文不先问“是不是工作造成的”。只要发生在期间之内,就先由船东 负担;例外要到后面,而且只在国内法有规定时才打开。在船上感冒转成肺炎,不必追究是否因公, 就已经在这条规定之内。

在船期间,医疗费和工资都是全额

医疗费的范围由标准A4.2.1第1款(c)规定:医疗和必要的药品、治疗器械,以及在外就医期间的膳宿。 终点是海员康复之时,或者病情被判定为永久性之时。

工资看第3款(a)。患病或受伤的海员留在船上期间,以及按公约被遣返之前,工资全额支付。 导则补充说,全额工资的计算可以不含奖金(B4.2.1第1款)。

16周是法定责任期限限制的下限

A4.2.1第2、4款的意思是:国内法限制医疗、食宿及下船后工资责任期限时,不得短于自受伤或发病之日起16周。并非每位海员下船后都无条件获得16周付款。

医疗及食宿费用原则上持续至康复,或疾病、劳动能力丧失被认定为永久性。下船或遣返后工资依国内法或集体协议全部或部分支付,直至康复,或更早取得法定现金待遇领取权。公共机关承担费用范围内的免责也取决于国内法。应分别核对受伤日、下船日、医学认定日和待遇领取权产生日期。

公司能免责的只有国内法规定的三种情形

  1. National laws or regulations may exclude the shipowner from liability in respect of: (a) injury incurred otherwise than in the service of the ship; (b) injury or sickness due to the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sick, injured or deceased seafarer; and (c) sickness or infirmity intentionally concealed when the engagement is entered into.

三种都不是自动生效的。只有国内法作了规定,免责才成立。

还有一处要读细。(a)说的只是受伤。能以“不是在船上服务时发生”为由排除的是受伤,疾病不在 (a)里。能排除疾病的路只有两条:故意不当行为(b),和订立雇用协议时故意隐瞒的疾病(c)。在船 期间的疾病即便看起来与工作无关,只要不属于这两种情形,负担就还在船东身上。

发生死亡时,留下的是丧葬费负担和家属的直接索赔

在受雇期间死亡,无论在船上还是岸上,丧葬费用由船东负担(第1款(d))。患病或死亡海员留在船上 的财物,必须妥善保管并归还本人或其近亲属(第7款)。

死亡和长期残疾的赔偿走合同索赔(contractual claim)的路(标准A4.2.2),并附有最低要求 (第8款):合同规定的赔偿金应足额、不迟延地支付;不得施压让海员接受低于合同数额的款项; 残疾的性质使赔偿难以核定时,应先行中间支付以免海员陷入困境。索赔可以由海员本人、近亲属、 代理人或指定受益人直接提出。

财务担保证书必须张贴在船上显眼的地方

为了不让这些负担停留在承诺上,船东必须为死亡和长期残疾的赔偿备有财务担保(第1款(b))。

  1. Each Member shall require that ships that fly its flag carry on board a certificate or other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financial security issued by the financial security provider. A copy shall be posted in a conspicuous place on board where it is available to the seafarers. Where more than one financial security provider provides cover, the document provided by each provider shall be carried on board.

证书随船携带,副本张贴在海员看得到的地方。担保人不止一家时,每家的证书都要带在船上。证书 须为英文或附英文译文,并包含附录A4-I要求的信息(第14款)。担保中途断掉也受控制:担保人未 提前至少30天通知船旗国,就不能在有效期内终止担保(第12款);发生解除或终止时,海员也必须 事先获得通知(第9款)。

需要确认的事项

引文取自MLC, 2006综合文本(含2022年修正),印刷第63至65页。标准A4.2.1和A4.2.2是强制规定, 但下船后工资的比例和期限、三种免责是否采用,全部由船旗国法律和集体协议决定。实际判断的 出发点是:该船旗国法律把16周延长到了几周,三种免责里哪几种真的立了法,以及船上财务担保 证书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可以直接查阅所引用的原文

以下链接指向本文所述文件的官方发布机构。请核对文中注明的版本与条款,并在实际适用前确认后续修订及船旗国的实施要求。

可以继续查阅相关业务说明

Bellbook在船上接收事故报告,并把船长的审阅和签名留在记录里

海员在船上提交事故报告,船长审阅并签名,报告的时间和内容原样留档。负担期限的起算点是受伤日和发病日。那一天先在记录里,之后才数得清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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