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 DCS 附录 IX 修订项目与船上数据收集方法

IMO 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系统(DCS)的报告表格已经变更。决议 MEPC.385(81) 整体替换了 MARPOL 附则 VI 的 附录 IX。决议正文的表述就是 “12 Appendix IX is replaced by the following”。
时间安排在决议前言中。2024 年 3 月 22 日通过,依 MARPOL 第 16 条(2)(f)(iii) 于 2025 年 2 月 1 日视为接受,2025 年 8 月 1 日生效(决议第 3 段)。第 4 段又加了一行。
4 ALSO INVITES the Parties to consider the early application of the amendments to appendix IX with regard to information to be submitted to the IMO Ship Fuel Oil Consumption Database from 1 January 2025;
收集开始日取决于提前适用安排和交付日期
MEPC.1/Circ.913区分以下路径。表中指数据收集期间,而非提交报告的年份。
| 适用路径 | 细化数据开始收集的时间 |
|---|---|
| 船旗国提前适用 | 从2025-01-01起;之后交付的船舶从交付日起 |
| 在生效日适用的船旗国下既有数据收集船舶 | 2025年保持原有细度,从2026-01-01起切换 |
| 同一船旗国下于2025-08-01或之后交付的船舶 | 从交付日起 |
还应核对收集前修订SEEMP方法并由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验证的指导。不能不看交付日期和船旗国实施路径,就将所有船舶按2026年开始处理。
只有按油种分列的合计已经填不满表格
以下是替换后的附录 IX 中的燃油消耗项目。加粗的是本次新增的栏目。
| 项目 | 内容 |
|---|---|
| 按油种分列的总消耗量 | 原有 |
| 按油种和消耗设备分列的总消耗量 | Main Engine(s) / Auxiliary Engine(s)·Generator(s) / Oil-fired Boiler(s) / Others (specify) |
| not under way 状态下按油种和设备的消耗量 | 再按上述四类消耗设备划分 |
| 总航行距离(nm) | 原有 |
| Laden distance travelled (nm) | 新增,自愿提交 |
| Hours under way | 原有 |
| 岸电受电总量(kWh) | 新增 |
船舶要目部分还新增了 Net tonnage(NT)、Attained EEXI 和 Ice class。
适用第 28 条(CII)的船舶还需在同一表格中提交 Total transport work、适用的 CII 类型(AER 或 cgDIST)、要求的年度营运 CII、修正前后的达成 CII、是否安装创新技术,以及营运碳强度等级。决议标题把这次修订称为 “inclusion of data on transport work and enhanced granularity”,原因就在这里。
无法直接计量各消耗设备时,应确认认可的替代方法
一个总量不能唯一确定多个设备的消耗,但这不意味着只允许直接计量。MEPC.395(82)第7.3段及第7.4段区分流量计、舱柜监测以及有条件的减算法和估算法。
若仅一个设备类别的数值缺失,可考虑从测得的年度总量中减去其他类别。无法采用前述方法而使用估算时,其方法须令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满意。应在SEEMP Part II说明各类别的方法及依据,不能用任意比例填补空白。
规则27.3要求在日历年结束后3个月内报告汇总值。每日示例算术正确与年度报告方法获得认可,是不同的检查事项。
汇总值背后的原始数据也要保存 12 个月
提交的是汇总值,但第 27.8 条另行要求其下的原始数据。
8 … the disaggregated data that underlies the reported data noted in appendix IX to this Annex for the previous calendar year shall be readily accessible for a period of not less than 12 months from the end of that calendar year and be made available to the Administration upon request.
必须在日历年结束后至少 12 个月内保持随时可调取的状态,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提交。既然附录 IX 已细分到消耗设备和 not under way,原始数据也必须以同样的细度保留,才能满足这一要求。汇总完成后就把原始的正午报告清理掉的做法,不符合该条款。
附录 IX 变了,SEEMP Part II 也要跟着变
第 26.2 条要求 5,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的 SEEMP 载明收集第 27.1 条所要求数据的方法,以及向主管机关报告的程序。
收集的项目变了,SEEMP 中写的方法也必须随之更新。即使已经开始填写新栏目,只要 SEEMP 里的方法描述仍是旧项目,文件和实际做法就在各说各话。
适用 CII 的船型还要加上第 26.3 条。该条的 .3 项把 SEEMP 列为 “subject to verification and company audits”,即检验与公司审核的对象。因此文件与实际不一致,会在审核中被查出。
适用对象为 5,000 总吨及以上
第 27.1 条的原文:
1 From calendar year 2019, each ship of 5,000 gross tonnage and above shall collect the data specified in appendix IX to this Annex, for that and each subsequent calendar year or portion thereof, as appropriate according to the methodology included in the SEEMP.
之所以有 “or portion thereof”,是因为第 27.4 条和第 27.5 条。主管机关变更时,应在该日期报告前一主管机关所属期间的部分;公司变更时,应在该日期报告该公司所属期间的部分。 两者同时发生时,依第 27.6 条适用主管机关变更的规定。如果已计划移交管理,就要把数据整理成能按移交日切分的形式。
报告之后的流程规定中也有。第 27.9 条要求主管机关在签发符合证明(SoC)后 1 个月内将报告数据传送至 IMO 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
新增了数据公开条款
同一决议在第 27 条新增了第 14 段和第 15 段。
14 On an ad hoc basis,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Organization may share data with analytical consultancies and research entities, under strict confidentiality rules.
15 The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Organization, on the request of a company, shall grant access to the fuel oil consumption reports of the company’s owned ship(s) in a non-anonymized form to the general public.
第 14 段允许秘书长在严格保密条件下与分析机构和研究机构共享数据。第 15 段规定在公司提出请求时,将该公司所属船舶的报告以非匿名形式向公众公开,因此它只有在公司提出请求时才启动。
不要把not under way仅理解为停泊
MEPC.401(83)把under way定义为FAOP至EOSP的区间,并将运河通行视为not under way。不能只用进出港时间或航速分类。
MEPC.413(84)修订指南,将两种状态下的距离都计入总航行距离。因此,把not under way距离全部设为0可能漏计总距离。MEPC.1/Circ.925是纳入这两项修订的合并指南。
分别核算虚构一天的燃料、时间和距离
以下为Bellbook编制的计算示例,不是实际船舶业绩或推荐运行安排。假设单一油种MGO、固定UTC时间、FAOP为06:00、EOSP为22:00,且无运河通行。燃料单位为t,距离为nm。首尾区间包含操纵期间的移动。
| UTC区间 | 状态 | 主机 t | 发电机 t | 锅炉 t | 其他 t | 距离 nm |
|---|---|---|---|---|---|---|
| 00:00–06:00 | not under way | 2 | 3 | 1 | 0 | 10 |
| 06:00–22:00 | under way | 32 | 6 | 2 | 0 | 320 |
| 22:00–24:00 | not under way | 2 | 1 | 1 | 0 | 5 |
两条柱状图是对同一天燃料的不同分类。不要将设备分类合计与航行状态分类合计相加。与原始记录核对时,应先统一燃料种类和报告期,再比较各分类的合计。
- 按设备合计:主机36 + 发电机10 + 锅炉4 + 其他0 = 50 t。
- 按状态合计:under way 40 + not under way 10 = 50 t。not under way的10 t已包含在总量内,不能再加一次。
- Hours under way:22:00 − 06:00 = 16小时。不能按设备数量重复累加同一段时间。
- 总距离:10 + 320 + 5 = 335 nm。分状态为under way 320 nm,not under way 15 nm。
若另一份总量记录为49.5 t,则差额为50 − 49.5 = 0.5 t。不能任意减少锅炉数值来消除差额,应先核对期间、油种、单位、计量修正、遗漏或重复及原始记录。本例未设定可接受误差。
用示例文件和核对表复算同一组数据
DCS虚构记录CSV包含表中三个区间。起止采用ISO时间,结束与下一区间开始一致,连续覆盖一天。文件没有合计列,可对各设备列求和以复算上述结果。
DCS核对CSV用于填写报告期间、油种、总量依据、设备合计、两种状态的合计、距离和时间、差额、依据文件、审核人及行动。此表是辅助材料,不是官方提交格式或自动合规判定工具。不能把岸电kWh加到燃料t中,也不能仅用燃料量计算CII。
区分现行指南和未来公约修订
核对日期为2026-09-28。MEPC.407(84)的公约修订以接受条件成立为前提,计划于2027-09-01生效。其中包括报告期间填写及数据访问等变更,不应当作已经生效的规则。应分开管理纳入MEPC.413(84)的现行SEEMP指南与未来公约生效事项。
现在要核对的事项
- 正午报告或每日消耗记录是否已分为主机、发电机、锅炉和其他
- 是否用FAOP、EOSP及运河通行记录区分under way和not under way,并保留两种状态下的距离
- 使用岸电的船舶,是否记录了受电量(kWh)
- SEEMP Part II 中的数据收集方法描述是否反映了新的附录 IX 项目
- 船旗国或认可组织是否要求对 2025 年提前适用
来源
- MEPC.385(81)(2024-03-22 通过,2025-08-01 生效)。替换附录 IX,新增第 27 条第 14、15 段。已对照原文
MEPC.385(81).pdf的 PDF 第 4-6 页(文档显示第 3-5 页)。 - MEPC.328(76) 2021 年修订的 MARPOL 附则 VI。第 26 条(SEEMP)、第 27 条(收集与报告)。已对照原文
MEPC.328(76).pdfpp.45-46。 - 表格与适用时间会因修订版以及船旗国是否采纳提前适用而不同。实际提交请以船旗国和认可组织的最新指南为准。
本次补充了按交付日期区分的收集起点、减算与估算条件、运行状态及总距离处理。虚构示例的合计已与公开CSV核对,不替代船旗国个别批准或外部专家审核。
可以直接查阅所引用的原文
以下链接指向本文所述文件的官方发布机构。请核对文中注明的版本与条款,并在实际适用前确认后续修订及船旗国的实施要求。
- IMO · MEPC.328(76)
- IMO · MEPC.385(81)
- IMO · MEPC.395(82)
- IMO · MEPC.401(83)
- IMO · MEPC.413(84)
- IMO · MEPC.407(84)
- IMO · MEPC.1/Circ.913 · MEPC.1/Circ.925
可以继续查阅相关业务说明
正午报告和进出港报告分别保留主机、发电机、锅炉及其他消耗量。提交前,公司应按SEEMP Part II的方法和运行状态划分核对原始记录与汇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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